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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林业*(农*):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森林、林木采伐(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申报 森林、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采伐森林、林木的,应当持有以下材料向森林、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 1.采伐森林、林木申请书; 2.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森林、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3.拟采伐地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复印件应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或县级以上人民*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单位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证明; 5.个人申请采伐的,应具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托书;法人单位申请采伐的,应具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托书;非法人单位或组织申请采伐的,应提供单位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托他人申请的应出具*托书; 6.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还需要提供伐前公示材料或参加集体林改的股民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7.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和低效林分改造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面积超过60亩)和公益林等级证明; 8.采伐松木的,还应提供《江苏省采伐松木申请表》、《江苏省采伐松木处理承诺书》; 9.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二、审批权限 1.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需要进行更新采伐或低效林分改造的,面积达15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5亩及以下或符合条件的抚育采伐由省*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级公益林采伐管理由相应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明确。 2.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商品林需要进行主伐和低产林分改造的,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00亩以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县属国有林场商品林的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其他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商品林,其主伐和低产林分改造,年伐连片面积不足50亩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50亩以上且不足100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托设区的市批准,100亩及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间伐,年伐连片面积不足100亩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00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5.集体、农村居民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滩)和划归农民使用的自留山(滩)及农田林网的商品林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6.对松木进行更新采伐、主伐、低产(效)林分改造,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对松林进行抚育采伐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00亩及以下由省*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7.对于隶属于交通、铁路、城建用地范围内林木由其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应先取得省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 8.占用征收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含松木)的,由林木经营者、所有者或其*托的建设单位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审批同意文件,到所属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9.涉及树木采挖、移植、经营、运输等活动的,按《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上述省林业主管部门*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木采伐,不含涉及交通、铁路、城建、水利等部门的林木采伐。 三、审批方式 以每年的一、二、十一、十二月份为主要采伐季节,可于采伐前1-2个月集中统一报批。因特殊情况,可以随报随批。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法定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超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持证上岗 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采伐森林、林木,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成片林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技术单位承担;零星林木的采伐可由乡(镇)级林业管理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承担。从事林木采伐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等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每年第二季度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持证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取消上岗资格。 凡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此文件精神为准。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采伐林木批准书 2.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 3.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1: 江苏省采伐林木批准书
林种: 申请采伐单位: 批准号:苏林政采字( 20 )年 号 采伐理由: 采伐地点: 采伐树种: 采伐年度 迹地造林树种: 申请采伐面积 亩 拟采伐地块林木蓄积 m3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 主伐 抚育采伐 低产(效)改造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m3 m3 m3 m3 m3 m3 批准采伐林木蓄积 主伐 抚育采伐 低产(效)改造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m3 m3 m3 m3 m3 m3
存档 联
要求:
说明:
审 批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查人:
年 月 日 审批人: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发送单位:
附件1-2:
江苏省采伐林木批准书
林种: 申请采伐单位: 批准号:苏林政采字( 20 )年 号 采伐理由: 采伐地点: 采伐树种: 采伐年度 年 迹地造林树种: 申请采伐面积 亩 拟采伐地块林木蓄积 m3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 主伐 抚育采伐 低产(效)改造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m3 m3 m3 m3 m3 m3 批准采伐林木蓄积 主伐 抚育采伐 低产(效)改造采伐 更新采伐 其他采伐 m3 m3 m3 m3 m3 m3 要求:
发送 联
说明:
审批意见:
同意采伐
审批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发送单位: 附件2:
(格式)
江 苏 省 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 设 计 书
采 伐 单 位: (印章) 采伐单位负责人: 设 计 单 位: (印章) 设 计 人: 设计单位负责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表一: 林分状况调表 林木权属: 编号 地块 采伐 面积 (亩) 采伐 林种 采伐 树种 林 龄 郁闭度(或疏密度) 平均 胸径 (CM) 平均 树高 (M) 每亩 株数 每亩 蓄积 (M3) 蓄积量 (M3) 近三年年均生长量 (M3) 林班 小 班 小地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采伐林种分商品林、公益林 表二: 标准地树木调查记录表 单位:厘米 小班 小地名 标准地号 标准地面积 (亩) 树种 标 准 地 树 木 各 径 级 的 株 数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40 调查人: (签字) 20 年 月 日
表三: 采伐作业设计
编 号 小班号 (或小地名) 采伐面积 (亩) 采伐类型 采伐方式 采伐 蓄积量 (m3) 出材量(M3) 合计 规格材 非规 格材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采伐类型分主伐、低改、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其他采伐;
表四: 更新作业设计
编 号 小班号 (或小地名) 更新面积 (亩) 更新年度 更新 方式 整地方式及规格 更新树种 密度 (株/亩)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更新方式分人工更新、天然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采伐小班示意图
贴附:
森林、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说明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印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县 级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印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设 区 的 市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印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设 区 的 市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印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省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印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省 级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印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注:其它部门系指公路、水利、城建(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管理部门。 附件3:
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更新简易作业设计书
申请采伐单位: (印章) 设计单位: (印章) 采伐单位负责人: 设计人: 采伐林种(公益林、商品林) 采伐林木地点 县(市、区) 乡(镇、场) 小地名 四至界线 林权证号 林木权属 起源 采伐类型 树种 抚育采伐强度 采伐面积 公顷( 亩)林带长 米、宽 米, 株 采伐蓄积量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更新时间 更新方式 更新面积 亩 整地方式 更新树种 密度(株/亩)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人 年 月 日 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人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林分状况调查与作业设计
单位:亩、厘米、米、立方米 地点 树种 林龄 郁闭度 平均 胸径 平均 树高 每亩 采伐 面积 林分蓄积 采伐 蓄积 株数 蓄积 合计 年 月 日
标准地树木调查记录表 单位:厘米、亩 小班 标准地 面积 树种 标准地树木各径阶株数
情况说明: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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